為切實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銷售裝載環節安全生產工作,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5月13日,市安監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出“十不準”規定。按照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將“十不準”規定統一制作牌匾,并懸掛于企業重點崗位和重點部位。
“十不準”規定具體為:一是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試生產備案手續)的企業不準銷售危險化學品。二是不準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或銷售危險化學品。三是不準委托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四是不準向未隨車攜帶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危貨運輸車輛裝載危險化學品。五是不準向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道路危貨運輸車輛裝載劇毒化學品。六是不準向現場安全考試不合格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所駕駛的危貨運輸車輛裝載危險化學品。七是不準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罐式車輛載貨后的總質量不準超過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掛車載貨后的總質量不準超過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八是不準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或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九是不準向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十是不準不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不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 |